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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正确看待“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9-11-12 10:37:59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无法执行,导致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或实现,这就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有别于法院全面攻克的执行难,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现象,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将二者混淆,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下面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该起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对“执行不能”有更加准确的认识。

2014年初,韩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宋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的还款期限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当约定期限到来时韩某始终推脱不予还款,双方形成纠纷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韩某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限期十日内履行。但韩某仍未履行。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韩某仍迟迟不予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由于难以查找到韩某的线索,案件陷入执行困境。历经一年的时间后,根据线索反馈,

长久未露面的韩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并于外地监狱服刑。执行法官获知后,第一时间奔赴当地对韩某进行调查。据韩某交代因涉债较多,涉及执行案件颇多,其名下已没有用来还债的财产。后经执行法官详细充分告知案件相关调查情况,案件不得不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明确其仍具有恢复执行权利后予以同意案件终本结案。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实现及多大程度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还取决于债权人的举证效果,更直接有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通过以上案件,可以明确判定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与法院无关,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丧失履行能力,属于市场活动中的交易风险或社会生活中的风险,其与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是否到位、执行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等没有关系,其后果也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执行不能”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是案件的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者最大的不同点是终结执行更强调被执行人客观的无限期的无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更强调的是被执行人可能有履行能力但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终结执行程序中撤销案件的情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法律仍赋予当事人恢复执行申请的权益。

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要积极防范市场风险。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必须随时保持市场风险意识,注重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有效保护自身权利。同时注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自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程序保全财产,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动参与法院执行。

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初步的认识,对法院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认可。请理解,法院确实不是万能的,法院执行中当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时,请理性的看待执行。同时也提醒,当案件执行不能时,若当事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存在确实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具体申请条件和流程将在下期予以详细介绍。

责任编辑:王 博    

文章出处:华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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