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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打人无顾忌 法院判赔定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8-01-03 11:06:02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乙等三人赔偿原告宋某各项损失共计5559.78元。

    2017年的春节,原告宋某去某村走亲戚时,因堵车问题与该村村民李甲发生口角。随后,李乙等三人赶到现场与宋某发生撕打,并将宋某的左眼打伤。宋某受伤后在濮阳县徐镇镇卫生院住院接受治疗,随后要求李乙等三人给予赔偿未果,遂诉至濮阳县法院。

    徐镇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原告宋某、井某与三被告的打架视频与案卷。庭审中,三被告对伤害原告宋某的事实予以了认可。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原告宋某与他人因堵车之事发生口角,本无大碍,但被告李乙等三人赶到现场后,没有积极耐心劝解、平息事端,而是结伙殴打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被告李乙等三人应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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