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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尽说明义务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11-12-05 16:32:13


    近日,南乐法院调解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某保险公司自觉给付给原告刘某保险金2万5千元。

    2010年8月,原告刘某在邻居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为自己2个月大的儿子投保了该公司某款保险产品,并交纳了两年保险费。2011年10月,刘某儿子在吃东西时不幸被火腿肠卡住窒息死亡,后刘某向该保险公司理赔时,该公司以刘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儿子系高危婴儿为由不予理赔。无奈,刘某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南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体现。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既为原告邻居且熟知原告儿子出生情况,在签订该保险单时对刘某未向其告知其子系高危婴儿这一情况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该业务员也并未向原告履行该款保险产品的免责事由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法院对该保险合同的解释应有利于原告一方。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南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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