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台前县法院少年法庭判处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件,首犯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张某、苏某、小徐、齐某、肖某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程度刑罚。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对于由受害人转变为被告人、案发时才17岁的小徐来说,这半年来的遭遇使她心中久久不能平静,那简直是一场噩梦,现在终于结束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后,李某、苏某、张某三人窜至台前县城关镇前三里村租房居住,由苏某、张某从事卖淫活动,李某负责“管理”她们。为了获取更多的钱,李某与张某商量,再骗更多的女孩到台前卖淫。2010年2月11日,张某想到了自己的同学、17岁的小徐,便以到台前来玩为由将小徐骗至台前。当晚,李某露出了狰狞面目,向小徐喝的饮料中投放了安眠药,并以恐吓威胁的方法对小徐实施了强奸,在强奸过程中李某指使张某进行手机拍照、录像,后以“不卖淫将照片发到网上”为由要挟小徐进行卖淫活动。后小徐在台前某快餐店从事卖淫活动,所挣取的钱大部分交给被告人李某。
4月30日,李某对“手下”三人的“战果”不满意,为获取更多嫖资,胁迫小徐以玩为由将其同学王某骗至其租住的地方,故伎重演,在其饮料中投放了安眠药。后李某恐吓王某“如不听话,便将你卖到广州从事卖淫”,对王某实施了强奸,并拍了裸体照片,以此用来要挟王某从事卖淫活动。5月2日、5月3日,李某又胁迫小徐和王某分别将余某、安某骗至台前县其租住的地方,对余某、安某投放安眠药,并拍摄了裸体照片,告诉二人“如不卖淫将照片发到网上并告诉其家人”,要挟二人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余某、安某还未从事卖淫活动便于2010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为了使卖淫女成为自己的“摇钱树”,在强迫卖淫活动中,李某、苏某带着张某、小徐带上了安全环,以防止二人怀孕。为防止被骗的王某、余某、安某逃跑,被告人苏某负责看管和言语开导三人,掌握她们的思想状况,并谎称院子里安有摄像头,让她们不敢逃跑。被告人齐某曾介绍张某、苏某到台前县孙口乡的饭店及某浴池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肖某明知苏某、张某和小徐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在其开办的某快餐店内容留、介绍卖淫并带其到其它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小徐、王某、余某、安某陷入虎口之后,无时无刻不在想着逃跑。聪明伶俐的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了她们租住的门牌号,于是趁李某外出时使用其电脑和同学聊天,告知了自己遭遇和地址,其同学得知了事情真相,立即报警,自此案发。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小徐带领公安人员找到某快餐店,将张某、肖某抓获。张某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介绍自己卖淫的齐某的住处,将齐某抓获。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 、张某、苏某、小徐以暴力和协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小徐强奸后又迫使其卖淫;张某在李某强奸小徐过程中,负责拍照、录像;苏某负责看管和言语开导被害人;小徐受李某胁迫将王某、余某、安某骗至台前卖淫。齐某明知他人卖淫而为他人介绍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肖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苏某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张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小徐被胁迫参与犯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其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前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苏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小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