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忠告,而总有人不听奉劝,事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2012年5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受害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计12万余元。
2011年5月2日中午,王某喝了八九两白酒,晚饭时又喝了半斤白酒、三瓶啤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自濮阳县子岸乡子岸集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子岸乡某村南处,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翟某、刘某撞伤,后翟某经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刘某在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4243.9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