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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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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用修复服务专员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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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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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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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情况反馈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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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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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法院举办“七一读经典 建功新时代”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读书成果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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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听旁听”提质量 理论学习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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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不停歇 夏日攻坚再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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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热血力量 彰显法院担当 | 濮阳中院干警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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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办理行政案件 座谈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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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一步!第三、第四、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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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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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本金18494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码:4109011973XXXX0518 首位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元林具体下落,并经核查属实查找到被执行人,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董法官) 执行案号:(2022)豫0902执4238号 被执行人:魏忠良 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东湖湾小区15号楼2单元2001 悬赏条件: 0393-8909532 被执行人:河南锐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亚层,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数额:59400元 悬赏期限:2025年04月3日至2026年04月3日 联系人:范法官 被执行人:赵好军,男,汉族,1991年06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41092819910628XXXX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 执行标的:1652895元 被执行人:黄燕敏 家庭住址:清丰县古城乡后张六村4排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202094.16元 被执行人:贾兵会 家庭住址:河南省清丰县仙庄乡贾村1排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125581.5元 被执行人:乔朝鸿 家庭住址:清丰县城关镇南关村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519771.75元 被执行人:周志龙 家庭住址:南乐县近德固乡西吉七村后街97号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执行标的:152650元 被执行人:张占勇 家庭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田朱娄村084号 举报电话:0393-8639821 上午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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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 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守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质量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纠纷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经其同意后,转入诉前调解,并指定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下称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诉前鉴定审核事项。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接收上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是否申请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积极进行释明、引导。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期间。指定申请期间为三至七日。 第三条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适宜进行会计鉴定的民间借贷等纠纷符合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严禁随意扩大适用纠纷范围,严禁随意抬高审核门槛。 第五条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对诉前鉴定进行审核。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 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鉴定,应当由承办类案的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办理,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其他类型的复杂、疑难纠纷,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 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七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数量由各院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列入立案庭人员序列。 诉前鉴定审核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成绩。逐步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辅助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开展诉前鉴定工作。 第八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立案庭长同意。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诉前鉴定审核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不予准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防止因解释不到位被投诉或引发信访。 第九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进行诉前审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委托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诉前鉴定审核人员与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交接申请材料,确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司法技术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员继续调解。 第十三条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 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调解员在线接收 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司法技术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一般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相关专业机构鉴定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或 补充 。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员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依法登记立案。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立案平台,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提出诉前鉴定的, 不予准许 。 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所有诉前鉴定案件办理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委托鉴 定平台。具备技术条件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直接转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办理。通过线下办理的,手动录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第十八条诉前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存档,确保机构选择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诉前鉴定中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对鉴定期限的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罚等参照诉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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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推进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对台工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两岸一家亲”理念,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的涉台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涉台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台纠纷。 二、调解范围 主要处理涉台等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涉台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市台办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市台办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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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4月19日 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工作意见精神,为退役军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满足退役军人多元解纷需求,推进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重大部署要求,满足退役军人多元解纷需求,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优势,为退役军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菜单式”服务。 二、调解范围 主要处理涉退役军人等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涉退役军人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 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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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切实加强医疗纠纷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有效衔接,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得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3.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范围 主要负责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医疗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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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 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2023年3月2日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 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 元解纷渠道,根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多元化 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 总对 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总体框架下,制定方案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 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 途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二)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践行为民宗旨,加强行业 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 需求;鼓励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规范, 促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源头化解;坚持改革创新、 统筹协调,创新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在线调解平台建 设,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在重点领域最大限度汇聚解纷资源。 (三)工作目标。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推 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多元化、规范化;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中 小企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事调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立足辖区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关切,建立化解矛盾的缓冲带,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更好促进相关矛盾纠纷“化于未发 、 止于未诉”,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和省法院 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积极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合作,建立“点对点”诉 调对接联系,推动中小企业类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 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各级中小企业 协会办公室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濮阳市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工作站和濮阳市各地区调解工作站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 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 台向入驻的中小企业协会调解组织委派、 委托调解案件; 调解组织 及调解员接受委派、 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 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 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 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 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 确有必要的, 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 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 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 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四、经费保障 ( 一)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的补贴 法院直接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调解的, 属 于公益调解;通过线下方式进行调解的,具体经费保障按照对接法 院补贴标准和支付流程,进行计算并发放。 ( 二) 中小企业协会自主接案 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自主接案,经中小企业协会总对总框架下调 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补贴规定予以补贴。 五、案件范围 涉及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 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类纠纷; ( 三)疑难复杂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借款等合同纠纷; ( 四)疑难复杂的社区治理类、相邻关系类、农村土地类 、 拆迁安置类纠纷等; ( 五)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 ( 六)道路事故、 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 ( 七)可调解的其他纠纷。 六、 工作要求 ( 一)强化组织领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中心负责指导、 管理、 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行业性专 业性调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行业调解深入开展。 ( 二)完善奖惩措施。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中心共同完善激励措施,对在行业调解中表现突出的,给予 表彰奖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 公室要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恶意串通、虚假 调解等情况发生。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 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向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 公室进行通报, 由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公室进行查处,视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除名处理。 ( 三)大力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行业 调解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行业调解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增强调 解员参与行业调解的荣誉感、 自豪感。 七、 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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