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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心有怨恨造谣报复?抱歉,法律不同意

  发布时间:2022-04-26 11:50:23


   正所谓“祸从口出”,在当今社会中,自己要为自己说出口的话负责到底!!说话不当、恶语中伤他人,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及妻子吴某、儿子冯某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做餐饮生意。2021年1月,被告冯某在多个公共场所喷写侮辱性语言,并张贴散发大字报,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原告冯某及妻子吴某、儿子冯某三人。又于2021年3月在微信某交流群中发布对餐饮生意侮辱性言论,冯某的不当言论很快就在群聊中流传开来,由于很多人留言、转载,使得原告的餐饮生意受到严重影响。

   基于此事,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对被告冯某做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2021年4月3日又对被告冯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2021年12月21日对被告做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因为被告冯某对原告三人的侮辱行为,使得承租人提前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影响了后续再出租,致使原告损失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间的房屋租金。

   原告三人诉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言语恶劣,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应依法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原告名誉,在《濮阳日报》书面赔礼道歉。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原因归结于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确有其事,并无恶意编造。这并不属于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至于饭店不租他的房子做生意,是原告自己的原因,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冯某及妻子吴某、儿子冯某与被告冯某原本是亲戚,因生活琐事结怨良已久。被告冯某在法庭上一直声称原告吴某破坏自己的家庭、不尊重自己母亲,自己辱骂原告三人是心存怨恨,但自己所说皆是事实。

   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经过多次调查,查明了被告冯某张贴的大字报、在微信聊天群里发布的言论均为不实言论。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结果,法庭下达了判决文书,判令被告冯某在须《濮阳日报》刊登赔礼道歉信息,并向三原告支付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林莹莹,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法庭员额法官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群组是公众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冯某在公共场所和微信聊天群中发布辱骂、虚假事实等言论,引起了社会人民群众广泛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原告三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按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冯某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也给广大市民群众提了个醒,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网络上,都要谨慎发言,更不要随意侮辱他人、捏造虚假言论,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语行为负责到底。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华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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