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们服务大局,助万企、暖营商,以依法治市开启制造强市新征程。
这一年,我们能动司法,纾民困、解民忧,以如我在诉化解千家万户烦心事。
这一年,我们凝心聚力,立潮头、勇创新,以拼搏奋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回眸2023,让我们一起揭开濮阳法院的“答卷”。
唐兀公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唐兀公碑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境内,系元代碑刻,2006年被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建立西夏党项族消亡过程的重要史料。近年来,唐兀公碑发生数次盗掘事件,文物破坏损毁严重,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整改工作仍进展缓慢,濮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濮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客观原因及修缮文物的外部环境条件,判令相关部门履行文物管理保护职责。判决后,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濮阳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唐兀公碑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人民法院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濮阳市粮食储备库原主任薛某某滥用职权案
濮阳市粮食储备库原主任薛某某滥用职权,与北京一贸易公司合作,通过制造粮食购销空转的假象,将北京公司的资金出借给汤阴一家粮食企业偿还经营债务,从中赚取利息。后因该企业无力回笼资金,粮库最终承担还款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44.96万元损失。期间,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粮食购销业务方面为南乐一家粮食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共计15万元。薛某某还以个人名义将粮库资金700万元出借给老乡李某的公司经营使用。人民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粮安天下,农稳社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蛀虫”“硕鼠”,推动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系统治理、长效治理取得新成效,以司法服务为人民群众守护好粮仓,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
吴某某诈骗案
2019年,吴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在没有与被害人史某某共同生活意愿的情况下,与史某某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吴某某以在市区卖串串、陪孩子等理由基本不与史某某一起生活,以其户口在前夫家无法迁出为由不领结婚证,并与张某某仍保持不正当关系。至2020年6月,吴某某共骗取史某某28.9万元,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后史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缔结婚姻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本案中吴某某为一己私利欺骗他人感情,诈骗他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农村地区“骗婚”案件多发,在结婚前要充分了解对方个人背景、家庭情况、职业经历等,特别是对方是否曾有婚史、是否已经离异以及是否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不能急于求成,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某甲等四人诉某油田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张某醉酒驾驶轿车撞到路边输油管道,当场死亡。经查证,张某血液乙醇含量363mg/100ml,车速82km/h。张某近亲属张某甲等四人认为某油田分公司违法架设管道,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饮酒后驾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油田分公司所有管道是经招投标合法架设并使用多年,未有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迁移,其对张某的死亡无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判决驳回张某甲等4人诉讼请求。该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司法审判,旗帜鲜明向“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说不,为正义“撑腰”,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结果引领社会价值导向。
李某诉南乐县某乡政府扣押财物案
2019年,李某经营的沙石场因环境治理被南乐县某乡政府责令整改,为保证自行整改期间不生产沙石污染环境,李某同意将厂内拉沙石的车辆存放到乡政府院内,整改结束后即可开走,但直至2023年2月涉案车辆仍停放在乡政府。李某将某乡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乡政府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共计53万元。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李某起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行为以外的因素造成群众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向该乡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加强与李某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继续做好李某息诉工作。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为社会综合治理“把脉开方”的作用,以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为支点,做到“末端提醒纠偏”,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扎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某集团河南公司诉某热电公司、某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某热电公司与某集团河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公司热电项目整体发包给某集团河南公司,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某集团河南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融资款及利息等共计6.12亿元。某热电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2.33亿元。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涉案金额约8.45亿元,双方在审理中提交179份2928页证据,并经7轮法庭质证辩论,仍争议较大。某热电公司发包项目系我市重点工程,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工程进展及企业经营发展。人民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以鉴促调”理念,深入分析当事人争议焦点,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需求,并借力专业机构答疑,推动本案顺利调解,仅诉讼费和鉴定费为企业节省500余万元,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刘某某等27人诉河南某公司、郑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河南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郑州某劳务公司,郑州某劳务公司又分别分包给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组织刘某某及其他农民工对案涉工程提供劳务。2021年,刘某某等27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濮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诉,该局经过调查认定,要求郑州某劳务公司向刘某某等人支付工资41.68万元。郑州某劳务公司支付刘某某等人10万元,剩余31.68万元未支付,双方产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郑州某劳务公司支付刘某某等2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1.68万元及利息,河南某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案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河南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农民工工资事关“小家”幸福冷暖,更关系民生保障大计。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法履职担当,缩短办案周期,畅通执行通道,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权益,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濮阳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授权取得多部热播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濮阳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掌上影视”APP提供涉案多部电视剧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濮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悉案外仍有大量侵权作品纠纷待解决,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对本案的先行审判,促使双方就案外170余件纠纷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濮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之一,未经权利人授权,他人不得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本案通过“示范诉讼+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170余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效规范APP开发运营者行为,有力保护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互联网影视剧传播产业有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欠薪执行系列案
河南某食品公司是远近闻名的民办企业。受疫情影响,该厂资金困难,处于停业状态,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200名工人起诉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近300万元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濮阳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深入该企业实地走访调查。经查,该企业确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理想,但企业仍具备生产能力,有挽救价值,且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濮阳县法院决定通过“活封”该厂设备,使其继续生产,并将产生的效益作为执行款发放给工人。2023年3月,206名工人已经领取部分劳动报酬,其余劳动报酬将陆续发放。本案系因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的司法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陈某某工伤赔偿纠纷
范县某单位职工陈某某因身体不适,在检查过程中失去意识,经治疗后仍处于昏迷状态。后陈某某被相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其家属欲起诉索赔。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充分发挥诉调联动多元解纷机制功能,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到范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化解。经调解中心多方面开展调解工作,陈某某家属与范县某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协议内容当日履行完毕,矛盾妥善化解。本案是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体系作用,各诉源治理主体共同发挥职能,把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动融入全市诉源治理大格局,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解纷,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