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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用修复服务专员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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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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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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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情况反馈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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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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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法院举办“七一读经典 建功新时代”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读书成果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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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听旁听”提质量 理论学习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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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不停歇 夏日攻坚再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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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热血力量 彰显法院担当 | 濮阳中院干警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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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办理行政案件 座谈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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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一步!第三、第四、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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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信心 全力攻坚|濮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1—5月份审判执行质效讲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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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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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 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守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质量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纠纷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经其同意后,转入诉前调解,并指定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下称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诉前鉴定审核事项。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接收上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是否申请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积极进行释明、引导。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期间。指定申请期间为三至七日。 第三条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适宜进行会计鉴定的民间借贷等纠纷符合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严禁随意扩大适用纠纷范围,严禁随意抬高审核门槛。 第五条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负责对诉前鉴定进行审核。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 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鉴定,应当由承办类案的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办理,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其他类型的复杂、疑难纠纷,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提前介入,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 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共同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鉴定范围、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七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数量由各院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列入立案庭人员序列。 诉前鉴定审核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成绩。逐步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辅助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开展诉前鉴定工作。 第八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立案庭长同意。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诉前鉴定审核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不予准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防止因解释不到位被投诉或引发信访。 第九条诉前鉴定审核人员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调解员进行诉前审核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委托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诉前鉴定审核人员与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对接,交接申请材料,确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司法技术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员继续调解。 第十三条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 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调解员在线接收 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司法技术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一般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相关专业机构鉴定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或 补充 。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员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依法登记立案。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前鉴定审核人员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立案平台,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提出诉前鉴定的, 不予准许 。 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所有诉前鉴定案件办理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委托鉴 定平台。具备技术条件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直接转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办理。通过线下办理的,手动录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第十八条诉前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存档,确保机构选择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诉前鉴定中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对鉴定期限的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鉴定机构的处罚等参照诉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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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入开展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推进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对台工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两岸一家亲”理念,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的涉台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涉台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台纠纷。 二、调解范围 主要处理涉台等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涉台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市台办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市台办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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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4月19日 关于深入开展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工作意见精神,为退役军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满足退役军人多元解纷需求,推进涉退役军人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重大部署要求,满足退役军人多元解纷需求,增强退役军人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优势,为退役军人多元化解纠纷提供“菜单式”服务。 二、调解范围 主要处理涉退役军人等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涉退役军人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 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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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关于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切实加强医疗纠纷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有效衔接,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得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3.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范围 主要负责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三、诉调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与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医疗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并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五、试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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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 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2023年3月2日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 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 元解纷渠道,根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多元化 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 总对 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总体框架下,制定方案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 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 途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二)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践行为民宗旨,加强行业 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 需求;鼓励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规范, 促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源头化解;坚持改革创新、 统筹协调,创新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在线调解平台建 设,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在重点领域最大限度汇聚解纷资源。 (三)工作目标。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推 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多元化、规范化;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中 小企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事调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立足辖区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关切,建立化解矛盾的缓冲带,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更好促进相关矛盾纠纷“化于未发 、 止于未诉”,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对接方式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和省法院 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积极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合作,建立“点对点”诉 调对接联系,推动中小企业类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濮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负责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 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各级中小企业 协会办公室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濮阳市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工作站和濮阳市各地区调解工作站与濮阳两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 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 台向入驻的中小企业协会调解组织委派、 委托调解案件; 调解组织 及调解员接受委派、 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 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 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 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 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 确有必要的, 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 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 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 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四、经费保障 ( 一)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的补贴 法院直接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调解的, 属 于公益调解;通过线下方式进行调解的,具体经费保障按照对接法 院补贴标准和支付流程,进行计算并发放。 ( 二) 中小企业协会自主接案 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自主接案,经中小企业协会总对总框架下调 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补贴规定予以补贴。 五、案件范围 涉及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 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类纠纷; ( 三)疑难复杂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借款等合同纠纷; ( 四)疑难复杂的社区治理类、相邻关系类、农村土地类 、 拆迁安置类纠纷等; ( 五)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 ( 六)道路事故、 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 ( 七)可调解的其他纠纷。 六、 工作要求 ( 一)强化组织领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中心负责指导、 管理、 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行业性专 业性调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行业调解深入开展。 ( 二)完善奖惩措施。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 会调解中心共同完善激励措施,对在行业调解中表现突出的,给予 表彰奖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 公室要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恶意串通、虚假 调解等情况发生。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 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向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 公室进行通报, 由中小企业协会濮阳市调解办公室进行查处,视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除名处理。 ( 三)大力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行业 调解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行业调解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增强调 解员参与行业调解的荣誉感、 自豪感。 七、 试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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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 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平安中国组[2021]1号),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将《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中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制定适应各县区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并予贯彻执行。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 对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部署,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有机衔接,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组织和政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激化”。通过矛盾纠纷的多元、平和、高效化解,提升市域治理的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和法治化水平,助力我市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多元化解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管大局、把方向的引领作用,积极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构建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坚持依法治理、调解优先原则。秉持“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诉讼案件关口前移、有效减少群众诉累、减少案件增量。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纠纷处置全过程,形成优先调解、合力调解的工作局面。 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施治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准确把握纠纷成因“病灶”,提升定纷止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前端。 坚持智慧治理、便民利民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在线矛盾纠纷化解等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工作模式,与本地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充分合作,实现线上调解、远程调解村(社区)全覆盖,提升诉源治理智能化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工作定位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引入有关行政单位、社会组织等调解力量,主要职能是对人民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诉前调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除外。 (二)工作职责 1.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机制建设。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纠纷分流工作机制。积极与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交流工作,将各行业协会、各人民调解团体、各人民调解工作室纳入到统建平台,调解员统一录入人民调解平台,实现集中管理、分散调解。 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平台和法院审判流程系统,建设集成矛盾纠纷的录入、受理、调解、审批、送达、统计、反馈等功能的多元化解工作信息化平台,推动矛盾纠纷诉前调处信息跨部门互联互通,实现纠纷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在线送达、在线确认等工作,满足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新需求。 完善硬件配套设施。针对多发领域案件或者适宜集中进行调处的纠纷,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和驻院常驻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应配置分流引导窗口、调解员工作室、调解室、音视频在线调解室、调解流程宣传指引等必要场地和设备。 2.基层调解组织主要职责是: 对人民法院调解前置分流的民商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接收人民法院诉中委派调解案件。 负责对所属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对调解员和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联合人民法院参与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按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向人民法院移交诉前保全、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申请等相关事务。 (三)队伍建设 1.配备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 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需要有专人负责与辖区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对接工作、各外部调解力量的协调、调解及行政性事务的管理工作;辅助人员负责对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登记、录入、当事人及调解员的联络衔接、文书制作及送达、调解笔录、卷宗制作等调解程序和事务性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不符合诉服质效考核标准的调解案件及时进行提醒。 2.建立常驻调解员队伍 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建立2—4人的常驻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可以由人民法院聘请,也可由基层调解组织派驻。人民法院速裁快审团队可以派遣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适当参与配合调解工作,以老带新,让青年干警多参与多历练,培养法官后备力量。 3.建立特邀调解员库 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以及热心公益、有利于促成案件调解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邀请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师协会、银行、保险等单位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和调解员培训工作。 4.建立诉调对接联络制度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司法、 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纳入联络制度,并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调解组织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对接部门参与调解,或者基层调处化解矛盾时人民法院进行适当参与,有效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联动作为。诉调对接联络工作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一级人民调解组织为基本单位,需要村、社区参与的由乡镇、街道通知组织。 (四)工作模式 1.实施调解前置 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纠纷等一审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均由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相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前,应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先行调解。 2.确定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或未明确拒绝的;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 合法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有限原则。诉前调解期限为30天,除当事人申请延期外,期限届满一律按调解不成处理,案件由调解组织移送诉讼服务中心立案。 回避原则。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调解案件的后续审判工作。 免费原则。立案登记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可反悔原则。除非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或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而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效力一经确认,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起强制执行。 3.调解流程 (1)案件移送 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登记立案前自愿选择或同意先行调解的,立案庭应于3日内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登记表》和起诉材料一并移送调解组织。 (2)调解对接 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意愿等具体情况,衔接安排专职调解、特邀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或行业调解。 (3)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填写《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或通过笔录记录在案;因鉴定、保全等情形需中止调解的,调解期限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申请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4)调解不成的结果处理 调解期限届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5)调解成功的结果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的,调解中心应将案卷及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由设置在立案庭的速裁团队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结案归档,同时移交一份法律文书至调解组织留档存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将本院已建立的诉调对接组织纳入统一管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与民政、国土、环保、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建设、妇联、公证、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对接工作,在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医疗卫生、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价格认证、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诉前调解、社会普法、公共法律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机制。 (二)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特邀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联合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调解与仲裁、公证等的衔接程序,经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探索依托非诉解纷机制,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名册。梳理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信息,登记入档,编立成册,上级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推进调解队伍资源在全市法院系统畅通流动。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在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之间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法院牵头,各调解组织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工作联动、诉调对接等事项。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共商机制。在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间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共商机制,调解组织可根据所调解的案件情况和所属领域,邀请人民法院从事相关领域审判工作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提出建议意见,适时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等。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和认同。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理性包容、充分协商、调解优先的良好氛围。丰富宣传形式,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不断扩大我市纠纷化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效应。 附件: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明细 附件: 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组织明细 法院名称 对接调解组织 濮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 濮阳市司法局、濮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濮阳市妇女联合会、濮阳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濮阳金融工作局、濮阳仲裁委员会、濮阳市总工会、濮阳市归侨侨眷联合会、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华龙区 人民法院 濮阳市侨联司法援助中心、华龙区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站、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濮阳市华龙区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调解中心、总工会(华龙)、司法局(华龙)、市交警队(华龙)、人社局(华龙)、综治办、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多元调解室、保险协会(华龙) 濮阳县 人民法院 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濮阳县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归侨侨眷联合会、濮阳县工会、濮阳县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调解中心、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县公安局、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濮阳县总工会、濮阳县妇女联合会、濮阳县司法局、濮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濮阳县柳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教 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濮阳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清丰县 人民法院 清丰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土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清丰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清丰县房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乐县 人民法院 南乐县侨联、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乐县道交一体化调解中心、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南乐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谷金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福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西邵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杨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元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寺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千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梁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张果屯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韩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范县 人民法院 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范县司法调解中心、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范县人民调解中心、范县侨联法律服务站、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范县法院诉调中心 台前县 人民法院 台前县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台前支行、台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台前县归侨侨眷联合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台前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台前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台前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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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特邀调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特邀调解工作暂行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工作暂行规则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行为,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接受委派、委托或邀请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中所指的特邀调解员包括列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的调解员和列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下的调解员。 第三条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取得调解案件: (一)在正式立案前,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派名册中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未经诉前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可能,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托名册中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名册中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也可以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六条特邀调解员应当自接受调解案件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七条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调解笔录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公开。 第八条特邀调解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范围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或者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同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纠纷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当事人未选定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双方当事人既不选定又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一条调解程序开始后,一般不允许更换调解员。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更换调解员, 可以重新选定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员。如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调解员,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更换的,调解程序终结。 第十二条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应征询当事人对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并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的回避由法院立案庭分管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的书面声明以及有关材料后,移交委派或委托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特邀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一名主持调解员和一名助理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的作用,并提示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调解规则。 第十六条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了解争议事实,理清争议焦点,进行面对面调解。 第十七条调解员可以与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会谈。单方会谈时了解的情况,未经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也可以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事人的要求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十九条对属于给付之诉的案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仅对案件标的额度存在较小争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中的评估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纠纷的诉讼结果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中立评估。 第二十一条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书应当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 调解协议一般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且需要执行或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员可以决定终 结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声明终结调解程序; (二)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调解的; (三)调解员认为终止调解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 (五)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 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经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参照《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第二十六条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诉讼程序或者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作证。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在其后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将对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建议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三)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利益,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附件: 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濮阳市司法局 濮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濮阳市保险诉调对接中心 濮阳市法学会金融法律服务中心 特邀调解员名册: 张婷、付林英、霍瑞静、肖玉红、王丽红、关宇、陈冰洁、杨风莲、马辉、张怀臣、郭晓红、郗鲁琦、张淑珍、董兆宇、高卫东、潘明跃、孙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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