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将1200元一次性缴纳完毕。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两家相邻都做同一生意却不见得如此。李某与闻某系相邻,两家人的西瓜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可都做同一种生意,难免产生对比,李某与闻某因卖瓜产生矛盾,二人发生口角,闻某用充电宝打伤李某。经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闻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2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闻某未及时给付款项,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9月5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赶赴被执行人闻某所在村里,经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闻某家的地址。在闻某家中,执行法官见到了闻某,执行法官耐心地将执行案件与闻某进行讲解,重点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将在各个方面对闻某带来不利的影响。在法官耐心的劝说下,闻某的抵触情绪有所缓解,表示:既然法院判决了,将按照判决支付款项。当日将1200元执行款一次性缴纳。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