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执行法官扣划案款后,申请执行人领走全部案款。
2019年9月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董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3500余元,因高某未如期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赔偿义务,董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高某的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高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账号内有一万余元的存款,执行法官迅速将其冻结并扣划至该案专项账户内。确认本案案款金额扣划成功后,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董某联系,将该款项转账至董某账户内。
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董某来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法官的引领下,走完了领款流程,董某对法院的工作效率表示肯定,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