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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牵头出台“严打”通告 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18 16:13:23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市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联合濮阳市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濮阳市司法局快速制定并印发了《濮阳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全市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该《通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进行了列举规定。《通告》强调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月15日,濮阳中院已在城区主要路口、交通管制出入口、隔离小区附近等显著位置对《通告》进行张贴。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我市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八、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二、其他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393110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濮阳市公安局                 濮阳市司法局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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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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