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清丰县某家俱厂承揽合同一案,法院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于2008年11月承包了清丰县某乡派出所建筑项目,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工木加板门,原告拿着图纸找到被告,并清楚地说明让被告按图纸加工木加板门的数量和规格,可被告并没有按照图纸要求,导致所承包的工程未能验收合格,并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前去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0年2月向清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图纸的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完成14个木加门,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清丰县某家俱厂在清丰县工商局根本没有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只是个体工商户。法官告知可以另行起诉,原告起诉被告清丰县某家俱厂不适格,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弄清被告是否有主体资格,否则费时、费力,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