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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受理全省首例由市地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3-28 17:19:06


    3月2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省首例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诉称: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茂勋等人非法处置。吴茂勋等人使用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罐车,先后将上述废酸21车(每车13吨)从德丰公司运输并倾倒至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回木沟,又经回木沟流到金堤河,致回木沟及金堤河严重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综合认定为4047394元。被告德丰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采用补贴销售的方式,非法处置,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磋商未果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德丰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专家费用等共计5776394元。

    鉴于本案系污染黄河重要支流之一金堤河的案件,又系我省第一起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立案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亲自承办,将择期公开开庭,依法、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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