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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抢劫法不容 数额虽小仍判刑

  发布时间:2010-04-30 08:31:50


                            

    4月2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内犯罪案件,被告人管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县胡状乡第一中学学生宿舍内,采用威胁手段,向该校多名学生索要现金24元。同年12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县胡状乡第二中学学生宿舍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该校学生谷某某现金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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