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人钱财不但赖着不还,还趁人不备将他人摩托车骑走,将摩托车座下的存折、现金据为己有。因为一时贪念,魏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4月1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魏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庆祖镇庆北村村民张某约被告人魏某在庆祖镇西辛庄桥头见面向魏索要欠款5000元钱,期间魏某将张某摩托车上的钥匙拔下来,趁张某与他人说话时将张的摩托车骑走,后魏某在摩托车座下发现现金2000元钱、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张、张某身份证一张,魏某将车内钱物拿走。200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庆祖镇支行从张某存折内取出现金5000元钱,后于11月12日用其中4500元钱归还个人贷款。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魏某退还张某1500元钱,11月12日被告人魏某退还张某5000元钱,案发后魏某家人退还张某55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魏某2008年8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1月9日盗窃作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犯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