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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3:32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收官之年濮阳县法院积极落实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贯彻上级法院的部署,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

一、案件审执情况

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来,濮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3件183人,审结11件99人。其中受理涉黑案件2件80人,审结1件23人;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9件86人,审结8件61人;受理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件15人,审结2件15人。

涉黑案件共判处罚金133万元,责令退赔689.35万元。王某兵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财产玛莎拉蒂GT跑车手表指环手机手机号卡房产等正在网络拍卖中,已拍卖执行到位7.165万元。罚金已执行到位12万元,责令退赔执行到位49.24万元。合计财产刑执行到位68.405万元。

涉恶案件共判处罚金146万元,责令退赔58.269万元,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28.37万元。罚金已执行到位74.94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到位25.75万元。合计财产刑执行到位100.69万元。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法

聚力执法办案提质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铁案”意识,在审理涉黑涉恶以及涉黑涉恶腐败、“保护伞”等案件时,加快办案进度,减少案件存量,及时消化增量;组织最精干的力量投入审判和业务指导,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加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等方面审核把关,严把案件质量关。

聚力“打伞打财”强攻坚。落实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会商协调机制,深挖案件背后“伞”“网”线索,强化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与关联黑恶案件审理的整体统筹;进一步准确处理涉案财物,进一步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常态化开展“打财断血”专项执行行动,确保“打财断血”成果落到实处。

聚力多种方式重宣传。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在单位利用电子屏幕不间断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在大门口张挂横幅,制作宣传版面、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走上街头、进入社区进行宣传、张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踊跃提供破案线索,让扫黑除恶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人人助力”的浓厚氛围。

聚力长效常治促规范。认真总结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提炼在依法办案、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不断健全联合会办、涉案财物处置、涉黑涉恶防范和组织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方法举措转化为“管长远”的制度机制。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兵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某、高某某多次在赌博场内放铳。2013年11月,王某兵纠集高某某、刘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赌债,并将其无故打成轻伤,逐渐在濮阳市城区形成了一定影响。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兵纠集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陆续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0月,王某兵、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驾驶三辆套牌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时,公然暴力对抗民警执法,妨害公务,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兵为组织者、领导者,袁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某、王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11月,王某兵又吸收被告人王某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二人共同出资40万元对外发放伍贷的过程中,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讨要债务,非法拘禁欠款人员,并公然对抗民警对被关押的王某军、郭某某、王某超进行解救。被告人王某亚、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也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及濮阳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在犯罪过程中与公安民警勾结,多次逃避法律处罚,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原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某、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亚、高某某、王某军、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强、成某某、王某超、王某刚、张某某、王红某、赵某某、麻某某、王某锋以诈骗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深刻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本案以被告人王某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罪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此豢养成员,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部分民警的庇护下,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本案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的判处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郭某涛等二十七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郑济高铁濮阳县段的承建方开始在濮阳某村建设搅合站、钢筋厂等项目。得知这一消息后,某村的村主任郭某涛和村支书郭某山二人组织村两委成员开会后,组织村民拦截项目部供料车辆进出,强行向送料车辆收取费用,逐渐发展成阻碍高铁建设的恶势力集团。为掩人耳目,该集团成员强迫送料车辆人员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该集团非法收取项目部供料车辆钱款共计87860元。与此同时,该集团多名成员实施破坏项目部搅合站重要零部件活动,迫使搅合站停止生产。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要求郭某涛等村两委干部帮助协调解决,但郭某涛等人却借机向项目部负责人索要承包工程项目,共得到工程款1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宣判,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郭27人退赔敲诈勒索被害人的损失69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涛、郭山、郭强、郭甫、郭振、郭章、李奇、赵某某、李杰退出强迫交易犯罪中获款52164元。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郑济高铁是我省“米字形”高铁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濮阳市全体市民期盼已久的高铁郑济高铁建设对于发展市域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惠及群众的大事、好事、实事。通车后将极大地改善豫东北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无故阻挠工程施工,否则,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这样一条承载了百万人期待的铁路,却被人打起了拦路发财的歪主意。经过濮阳县法检两院严格依法办案,涉案的27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此案的判处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郑济高铁的正常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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