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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同居生女起纠纷 起诉后依法判决护弱者

  发布时间:2020-07-13 15:21:58


    近日,南乐县法院审理一起零零后未成年女孩与他人同居生女后发生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判决陈某男应一次性支付给闫某女子女抚养费61250元,与闫某女应退还彩礼款46200元相抵后,陈某男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闫某女子女抚养费15050元。

    原告闫某女出生于2002年10月,系零零后女孩,闫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相识后自由恋爱,2019年3月14日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2019年10月2日生育一女孩,现随闫某女生活,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20年农历正月初5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20年3月5日闫某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儿由闫某女直接抚养,要求陈某男承担子女抚养费61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女与陈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陈某男同意由闫某女抚养非婚生女儿,本院认为非婚生女儿应由闫某女直接抚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闫某女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独立抚养非婚生子女,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彩礼款返还情况、以及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审判决应由陈某男一次性支付给闫某女非婚生女儿抚养费61250元,由于闫某女在同居前收受陈某男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闫某女应退还一定比例的彩礼款,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闫某女应返还给陈某男彩礼款46200元为宜,与子女抚养费相抵后,陈某男应将差额款支付给闫某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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