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比重的案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因未按期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企业也人去楼空。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法院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莫衷一是。笔者结合自已的些办案过程中的心得,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主体资格认定
当前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吊销执照的企业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执行过程中同样也不具有被执行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未确定清算组织的,应认定为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故而,在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同时,该观点还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停止。”另一观点认为,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清算程序被注销之前,其经营资格终止,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在,即“在公司被解散时,如果该公司没有经过合法清算,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当丧失,还具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其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在其法经[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和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该两份复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仍应视为存续,还具有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4项不应成为中止执行的条件。
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法人资格仍应存在,具有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为营业执照是主管机关发给企业准许其营业的凭证,而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且具有人格的,一旦其具备了人格,就具备了成为权利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吊销执照是主管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进行没收其经营凭证从而令其停止营业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丧失了经营活动的资格,而不意味着公司的人格的立即消失。它不同于注销,注销是指取消登记过的手续,法人主体资格实体性消亡。
二、法人独立人格的评判
公司法中,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特征与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中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作为运转形式,其制度安排上有赖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效落实。但是,现实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亦非鲜见,造成一些执行案件被执行企业人去楼空,无执行财产,而股东却仍过着富足的生活,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信用体系受到极大损害。
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迟延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首先以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在其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的责任,因属于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告知债权人作为另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宜。
三、 几点意见
大量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而没有进行清算和注销是相当普遍的,也是将来立法所应解决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看其企业是否还有财产,有就可执行;没有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在执行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是否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就应成为执行人员的思维定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到期债权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后,如果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也无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对于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因属于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较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