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分别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3名首要分子宁某甲、宁某乙、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十三年又二个月、十年又四个月,并四十五万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15名集团成员,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首要分子宁某甲、宁某乙、罗某,在湖南省衡阳市城区,分别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招募人员、按照接单(发展客户)、审核、放款进行分工,组建团队进行管理,形成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相对稳定的三个“套路贷”诈骗犯罪集团,涉案金额249万元至52万元不等。
集团成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放款快、无抵押”为幌子对外宣传,将在校大学生或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为犯罪对象,抓住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骗被害人提供手机通讯录为后续催收做准备,通过贷款APP平台与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期限7日,并在支付借款时先行扣除“中介费”“周利息”等名义的费用,实际支付被害人少量本金。待被害人还款不能,再以办理展期、以贷还贷、支付逾期费、展期费等名义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并采用电话轰炸软件,给被害人及其亲友群发辱骂短信、拨打骚扰,制作、发送带有侮辱性照片等方式催讨债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