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三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其他九名涉恶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濮阳市成立“某某有限公司”,以此为固定场所非法高利放贷,后在南乐县成立“南乐某某公司”,亦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被告人袁某某、胡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孔某某、刘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滋扰、恐吓、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顺利宣判,沉重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也标志着南乐县法院涉黑恶案件的清结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涉黑恶的积案全部审结,为完成年底前审结全部涉黑恶案件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