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胡敬、王某1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诉人张督督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上诉人王某2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二审宣判。胡敬、王某1、张督督、王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胡敬通过网络销售高压气瓶,另外还销售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消声器等。胡敬丈夫王某1自2017年9月份起参与销售。胡敬向他人出售高压气瓶26个,王某1参与出售其中的18个。公安机关在胡敬、王某1租住处当场查获高压气瓶309个。张督督在网络上出售铅弹4500发,出售气枪三支及部分气枪配件。王某2通过对射钉枪自行改造的方式,制造火药枪二支,并非法持有气枪二支。汪某非法持有气枪二支。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敬、王某1在网络上销售的高压气瓶虽有其他民用用途,但在本案中,胡敬、王某1明知高压气瓶可以作为为气枪提供动力的气枪配件,购买者购买后用于组装气枪,二人在客观上也把高压气瓶作为气枪配件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高压气瓶用于适配气枪时,属于枪支散件。胡敬、王某1非法买卖高压气瓶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但综合评估本案各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一审判决进行部分改判,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胡敬、王某1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张督督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2有期徒刑三年。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