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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0-12-11 15:33:35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悉心调解,依法促使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一起医疗纠纷。

2019年9月13日凌晨,张某因病在濮阳某医院急诊就诊,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塞。张某家属对医方诊疗存在异议,双方协商未形成统一意见,张某家属诉至濮阳县法院,请求判令濮阳某医院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8589.3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归纳了案件争执焦点,与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鉴定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行心电图及心肌酶学检查、漏诊重要疾病等过错,鉴于被鉴定人为老年患者,自身基础疾病较多,平时未进行规范治疗,是病情急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40-60%。

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首先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和范围,加之承办法官前期做了大量沟通调解工作,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濮阳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2560元,并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

责任编辑:王博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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