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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0-05-18 08:48:20


    随着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许多案件都判决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人员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是针对一个当事人先执行,待穷尽执行手段后再执行连带责任人,还是对多个责任人一起执行,目前执行人员也是方法各不相同,最终的效果也不径一致,有的甚至社会效果截然相反,这不得不令执行人员对该类案件进行反思。

一、对连带责任的认识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二、对连带责任判决的几种执行方式

    1、同时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三、执行连带责任判决出现的问题

    1、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兼顾。“案结事了”应成为执行人员所追求的执行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大价值取向。如果执行仅仅是为了兑现判决书的内容,而不能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问题,甚至因为简单的执行而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将纠纷进一步复杂化,那么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上来看,这样的执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应该是负面的。但是,在面对有关连带责任的案件时,执行人员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就很难使执行的社会效果得到体现。连带责任的判决,根本目的是要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对于连带责任人权益的保护却不在考虑之列。如果执行人员机械地理解法律的本意,机械地执行判决书的内容,那么势必将使共同连带责任人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这可能造成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引发新的诉讼,势必会形成缠诉。对法院而言就会使工作量倍增,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资源更紧张。对当事人而言也会造成连环诉累,使纠纷长期的进行下去,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2、执行随意性弱化了法律权威。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可以采用同时执行、选择执行或者因具体案情适时转换执行的方式,这种灵活执行方式虽然有利于案件有效的执行,但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了每个连带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整个执行案件而言,是一个执行方式的进行,而对于每个连带责任人而言,则是一种利益的强制性被动再分配。执行方式的选择和行使完全是由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及价值取向来决定,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原则框架之内,执行人员完全可能利用合法的执行手段,来掩盖选择某种不合情理的执行方式甚至达到某种非法交易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极有可能是执行工作中滋生腐败现象的合理温床,并且从实践中来看,对这种执行方式的选择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易形成执行人员随意执行的形象,弱化了法律的权威。

四、几点建议

    1、建立执行告知制度。连带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确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也不会确定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具体数额。而在执行过程中,则可以全部执行连带责任人,也可以部分执行连带责任人。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案件,在目前我国立法还未对其进行量化的情况下,可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告知该类案件的所有连带被执行人要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使每个被执行人思想上要有足够的意识,使每个被执行人都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履行全部责任的准备。这也对下一步在执行过程中做调解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2、加大执行调解力度。目前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执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中已占据相当大的比率,并有一定的上升趋势,对于此类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建议以调解为主,力争做到各方面都可认同,特别是当某些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提出一些合情合理却并不合法的抗辩理由时,执行人员不能以连带责任人必须全部清偿判决确定的义务来阻止当事人发表意见,否则会使当事人不能心服口服,使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更加激烈,使整个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3、加强执行全程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要加强监督,对于连带责任判决的执行案件,可建立立案时归类登记、执行中全程监督、执结后审查制度。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全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真正使执行该类案件客观、公开、公平、公正,使连带责任人对法院审执工作皆服,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过分消耗。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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