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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三环节”保护儿童妇女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0-05-19 10:36:16


     在全省法院“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中,濮阳中院紧抓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确保“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扎实开展。

    在立案环节,濮阳中院设立导诉台,对涉及侵害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妇女,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争取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新工作方法,推行口头立案、电话立案、巡回立案等各项便民措施。

    在审理环节,对于涉及儿童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要以优先审理、依法妥善处理为原则,在房屋分割、子女抚养、教育费支付、继承权划分、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充分考虑儿童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运用“调解年”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侵犯儿童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要做到快审快结,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分子,及时维护儿童妇女的人身安全。对侵犯儿童妇女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处民事赔偿时对儿童妇女要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儿童妇女在经济上及时得到救济。

    在执行环节,切实加大执行力度,要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成立专门执行小组,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儿童妇女优先保护,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要依法适用先予执行。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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