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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情”拒之门外!范县人民法院“三个规定”彩铃上线!

  发布时间:2021-04-26 10:09:48



现在如果致电范县法院干警你将会听到这样一段内容,这也是法院干警的心声。

  您好!范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请不要干预、插手过问案件,说情求关照,否则将按照“三个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向组织报告。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这段彩铃告知了防止干预司法,说清打招呼的主要行为,并给予了严重警告,同时也告知了正确的咨询方式,为内外部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增设“防火墙”,为范县法院干警新添“护身符”,公平正义需要你我共同维护,“三个规定”需要我们一同遵守!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防止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的知晓度,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近日,范县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三个规定”定制彩铃,只要拨打范县法院干警的手机号码,均会听到悦耳动听的温馨提示,将过问、干预、插手的念头扼杀在摇篮,将人情拒之门外。
  这既是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防止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内容的创新方式,也是潜移默化地提醒法院干警们廉洁自律的有效举措,让每一次通话都成为公正司法的宣传教育,促使防止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更加深入人心,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Q1.遇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法院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和有关机关按照职责和工作程序批转的涉案材料、指导意见、信件、函文都应全程留痕,将材料附卷留存;对职责之外递交的材料和对案件提出的处理要求,除应将材料附卷存查外,还应当全面、如实在案件信息专库记录,做到全面留痕、有据可查。

Q2.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况是否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三不得”是指什么?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是指:一是应当恪守法律、工作司法、不徇私情。二是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三是对不依正当程序传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是指:一是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是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Q4.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办案纪律是什么?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Q5.违反“三个规定”干预办案的处理方法?

  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Q6.处罚措施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落实“三个规定”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共同营造健康的司法环境,打造不过问、不插手案件办理的良好氛围。范县法院要求全体干警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管住行为,守住清白,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博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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