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单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某日,濮阳县郎中乡丁寨村村民丁某(另案处理)以1700元的价格将一辆无手续的红色华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王某。2009年8月20日该车被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经查,该车系山东省东明县国税局职工徐某于2005年6月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457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