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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鱼苗 恢复环境】南乐县法院修复性判罚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1-05-06 10:02:55


  “开始放生鱼苗!”4月30日下午,在南乐县西湖生态水利风景区内,随着一声令下,一盆盆鱼苗被倒入马颊河中放生,鱼儿入水欢游而去,为美丽的西湖更添了几分野趣。这是南乐县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首次尝试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生态修复活动,被告人魏某某在南乐县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自愿出资购买的价值1000余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健康鱼苗投放至马颊河水域内。

  2020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在马颊河禁渔期间采用电鱼的方法在马颊河支流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小。我院受理后并没有对这起看起来的“小案”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将环境损害和修复程度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处罚手段对被告人加强批评教育,通过让其放生鱼苗这种最直接的方式认识错误,助力马颊河生态恢复,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南乐法院保护环境的决心。

  鱼苗投放结束后,承办法官在现场开展了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单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次活动吸引了广大群众驻足观看,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还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说理,现场群众纷纷表示:南乐县法院组织的放生鱼苗活动和巡回法庭活动让自己深受教育,认识到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是违法行为,今后要树立起环境保护意识、法律意识,保护好我们共同的生态环境。真正起到了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到马颊河生态环境保护中来的良好效果。

  南乐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神圣职责。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中,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督促被告人采取具体措施弥补对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 使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双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不断唤醒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共建生态文明。

法官提醒

  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属于对水产资源极具毁灭性的捕鱼方法,会导致水中鱼类等水生物直接死亡或无法繁殖,造成河流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后果,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希望每个公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马颊河水域生态平衡和优美环境。在禁渔期及禁渔区,除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娱乐性垂钓外,禁止使用其他手段非法捕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王博    

文章出处: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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