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判决后,积极协调,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从被告江苏某公司处承包了一项新能源环保热电工程,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因是否下浮利润、临时设施费、保险费、企业管理费等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700余万元及利息,后变更诉求450万元及利息。
濮阳县法院经过1次委托鉴定、2次补充鉴定、现场勘查、丈量、多次对账、5次开庭审理,作出43页的判决书。判决书部分总结了八个争议焦点,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内容一一进行论理分析,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判,清楚地向当事人双方作出了裁判的原因和结果。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心服口服,法官根据原告急于得到工程款,被告急于解封账户的心理,通过电话和微信进一步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在判决的基础上,原告让步80000元,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本息共计402万元,被告立即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
至此,这场耗时长达一年之久的案件,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