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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以案普法,交通安全深入人心

  发布时间:2021-05-18 09:47:05


  5月1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庄国印、杨承、宋亚萍、张巧梅、王利芳,法院廉政监督员冯改霞、孙海锋、王会霞、张守彬、赵启建以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院师生共30人现场旁听庭审。

  本案因货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导致涉案事故发生,针对该类贴近公众日常生活的案件,濮阳中院主动公开庭审,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违规变道等普遍性问题公示给群众,希望引以为戒。

  濮阳中院民一庭庭长董会平表示,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本案虽然是常见的道交纠纷,但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涉案事故车主未能文明驾驶造成被侵权人十级伤残,提醒广大车主学习基本法律常识,提高风险预判意识。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 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王博    

文章出处:濮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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