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风采 -> 基层动态

民间借贷纠纷约定月息2分应当如何支持

  发布时间:2021-05-20 14:59:32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武益新法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8日,被告郭某向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何某通过手机银行将借款转账至被告郭某指定的郭某某的银行账户,约定了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息2分,被告郭某向原告何某出具了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郭某未偿还任何款项。

案件解析

  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不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月息2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款借款发生在2020年10月8日,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后,故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之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官释法

  民间借贷新规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利息保护上限上的改变。以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利率计算标准,即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责任编辑:王博    

文章出处:南乐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