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与法院审判的关系问题,时下存在或是认为无关而困惑,或是限于表层而迷茫的认识误区,科学发展观如何引领法院审判实现公正义走出司法不和谐的困境,是本文调查研明的问题。
一、紧密联系“两个实际”,解读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难题。 “两个实际”即:紧密联系濮阳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空谈理论;紧密联系濮阳县法院审判的实际,突出法院实践特色。
(一)市场经济需要司法现代化。我国经济的主流是市场经济已成共识,濮阳县经济作为全国一域自不例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要义是法律至上,限制特权与恣意。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反映在司法层面要求司法的现代化,现代司法的标志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司法的被动消极,法官中立,依据证据规则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以当事人举证为主,采用对抗辩论式的庭审。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理念应对并丰富了纠纷解决的手段,提高了司法效率,这已是为市场经济反复印证相符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是现代司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承载的内涵被赋予时代特色,迟到的公平非公平,公平是基石,效率是生命。法院审判就是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捍卫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理顺其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法院审判发展的方向问题。
(二)司法受众法意识传统化。濮阳县属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基层,在传统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同时,传统法意识并未与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意识同步接轨。加上历史的法治缺位,传承的人治理念,对司法的诉求寄希望于“包青天”式的明察秋毫和自己的被动参与,与之对应的正义观是内化于心的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形成的伦理之情,而不是自发浸润的法治的规则之治。在现代社会的发达地区,人们随着经济的大发展法治意识也随之大发展,而在濮阳县这欠发达的地方,法律界外的绝大多数人对现代司法要求的法律至上,程序正义还非常陌生,或者不认同,这就是之所以听到当事人讲法官没调查就下判呢?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情感式的实质正义,而未意识到自己的正义观与现代经济所需求的法治相脱节与不和谐。法院审判处在传统与现代司法之间如何以人为本做到司法和谐是解决当前上访与法院审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问题。
二、实践科学发展观,破解法院科学发展的难题。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处在传统实质正义的非程序、情感正义的非理性与现代司法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法律至上的困境之中,统筹兼顾是破解法院审判难题的根本方法。
(一)刑事审判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政策。一是从犯罪性质和情节上考虑。对民愤极大、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要从严打击;对有些因邻里纠纷、突发性事件或者婚姻家庭引发的案件,要从犯罪情节上予以考虑。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刑事案件要突出对人权的保护,既有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要对被害人权利给予保护;且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时,要重视对轻微犯罪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补偿的,普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民事赔偿部分积极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虑;对于重刑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从宽的情节酌情适当考虑。三是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考虑民意,考虑社会对案件判决的接受程度。要罚当其罪,力求刑事审判也能“案结事了”。
(二)民商事审判重树“马锡五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形成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判,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其核心渗透的是对民众的关怀,司法受众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他们所需要的是人格化的家长式的法官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的个别解纷方式。结合濮阳县经济、文化、法治意识发展落后的状况和濮阳县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商事纠纷等,充分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运用法律、道德、伦理、情理、习惯、经验多维方式,结合基层组织等本土资源加大调解,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寻求大众易接受的合法性兼顾正当性的结果,从而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行政审判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审判的方向和重点是促进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行政审判要加大协调,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与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案件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官民互信,案结事了;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掌握本机关的执法状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庭审旁听和复议应诉报告制度。一般案件互通情况,复杂案件共同研究,疑难案件妥善处置。行政审判树立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整合法院具有法律权威与政府具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效率的优势,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既有利于高效率、低成本地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官民和谐。
(四)执行工作重点解决执行难。解决“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受现阶段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制约,执行难问题并未切实得到解决,只有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和方法以破解执行难问题。探索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将执行救助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尝试建立由政府主导,法院参与,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与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包含有刑事被害人救助内容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民政低保救助、医疗保险救助、民政大病大灾救助和特殊情况下的救助四方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的设立,可以解决法院近四分之一的执行不能案件,从而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还可以实现解决“执行难”和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困难解决的有机结合, 使司法进一步贴近民众,体现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注重社会公平;减轻社会公众对执行不能的对抗心理,恢复司法公信力,保持社会稳定。
总之,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在法官,适应中国转型社会、适应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的法官要精通法律、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要有睿智的头脑、娴熟的司法技巧和对民众的深深关怀,科学发展观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