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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查车致人伤残 民告官胜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31 22:03:20


     一次公务人员的非法查车行为竟导致相对人七级伤残,为讨说法王某将某乡政府告上法庭。2010年5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赔偿案件。

     2005年10月30日18时许,原告王某与丈夫田某驾驶双力四轮农用运输车经过某乡村公路段时,被乡政府工作人员尚某等三人以查车为名拦下,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在盘查中双方发生争执,尚某用手掌将王某头部打伤,遂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颅内出血,头皮下血肿。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的伤势系七级伤残。此事虽业经公安部门和乡政府处理,分别对尚某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但由于其作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查车时无故殴打王某,致其伤残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王某一纸诉状将某乡政府告上法院,请求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共计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作为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乡政府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乡政府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6002.33元。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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