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给电动车充电,看起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但是你可能不会料到因为充电时短路竟然引发了一场火灾。2010年5月3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而引发的追偿纠纷。
原告濮阳市某物资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车业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了区域经销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积极为原告提供质优、适销的车型。之后,被告发给原告某型号的电动轿车二十余辆。2007年11月5日消费者朱某看到该款车后认为十分满意,便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价值29870元的电动轿车。2008年11月28日凌晨,朱某在睡梦中被浓烟呛醒,发现原本正在充电的电动轿车竟然起火,最后终因火势太大,整辆车被烧的面目全非。经调查,这次火灾系电动汽车充电时蓄电池与汽车发动机连接线短路所致,给朱某造成了29000余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该出事车辆的销售者先行赔付了朱某的财产损失,继而起诉了电动汽车的生产者。后经法院调查,被告滨州市某车业公司生产的某牌电动轿车,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动轿车消费者购买后仅使用了一年,就在充电过程中由于蓄电池与发动机连接短路而引发了火灾事故,证明该车辆存在缺陷。被告作为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在原告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后有权向责任方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了被告滨州市某车业公司赔偿原告濮阳市某物资公司3042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