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家庭遭受汛情影响的当事人李某某减免了上诉费5046元,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承诺,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
当事人李某某系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上诉人,其所在的浚县某村系此次洪灾的泄洪口,滞洪一周产生大量积水。李某某家中房屋破裂,田地被淹。其近两年无收入来源,家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一万多元的诉讼费。李某某即向濮阳中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减交诉讼费。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该涉灾救助申请后,立即审查、核实材料。经核实其受灾情况后,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减交诉讼费的情形,立即办理减免审批手续,依法减免诉讼费用5046元。李某某对此表示十分感谢。
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濮阳法院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司法为民的情怀,开展一系列“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是,对受灾情损害的当事人减缓诉讼费4次,总计3万余元,切实保障了群众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