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齐某某的姐姐,王某某系齐某某的前夫。王某某在与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某借款104500元,并出具欠条。后王某某与齐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因陈某某当天未带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开户,根据陈某某的要求王某某将款项存入齐某某的账户,事后陈某某给王某某送了一份收据。现陈某某持王某某书写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某偿还借款。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收据不是陈某某书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并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普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隐瞒债务已获清偿事实的虚假诉讼案件,陈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性,但也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本案也警醒社会公众,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借贷发生时就应保存好银行转款凭证等书面证据,切忌将借款转给第三人,签名须谨慎,不要随意在空白借条上签名,以防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