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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合伙投资需谨慎 权利义务要约定

  发布时间:2021-10-29 09:22:30


主要案情

原告通过被告井某入股被告李某经营的KTV项目,投资款共计8万元。原告将钱转给被告井某,被告井某又将这笔款项转给了被告李某,但原告与被告李某未签订书面入股协议。被告李某将该款项用于了项目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就提出了退款事宜,但后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项目经营收益不佳,无法正常开展,最终拖欠房租暂停营业。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阶段,得知原告王某是在未实际考察该项目的情况下,即以入股方式出资款项。该项目被告有其他合伙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存在一定过失,但是毕竟对KTV进行装修,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和努力,原告突然毁约,要求返还入股费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友善及民法公平原则,酌情由原告承担该项目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2万元,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6万元。

法官普法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只有这样,出现问题时才可有理有据可依。

责任编辑:冯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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