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系情侣关系。自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2月份期间,二被告人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分别窜至濮阳县新粮所西50米处、濮阳县西环路濮耐加油站处、濮阳县城关镇御井街、濮阳县卫生局门口、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三所”附近、濮阳市濮阳宾馆门口、濮阳市昆吾花园门口等地,乘人不备抢夺多名被害人钱物。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共同作案14次,抢夺现金109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夺罪成立。但第12、13、14起抢夺属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女)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