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服务承诺

坚 持“公信立院”取 信 于 民

  发布时间:2009-05-18 08:58:19



    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稳。在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实现对司法公信从理念认知到实践运用的跃升,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庄严承诺,就必须坚持“公信立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司法公信力解读。

    司法公信力即人民法院在长期的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得到社会公众信任、认可和普遍服从的能力,它是与司法权威紧密相关联的。所谓司法权威就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在现代社会,司法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司法本身固有的力量,即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拘束力,更是需要依靠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司法公信力来实现。

    坚持“公信立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加强司法能力,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形象和权威。司法公信力高,就会在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在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司法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底线。一旦司法不守信用,那么,它对整个社会信用的损害将是致命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执行力。 司法公信力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就会得到普遍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事业发展很快,司法公信力也得到很大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总体是满意或基本满意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法院司法公信力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司法主体在执法理念和履行职能上公信意识缺乏、宗旨意识淡薄,不掌握大局、不关注民生,高高在上、就案办案、坐堂判案,以判了之,案结事不了。二是极少数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结果裁判不公,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是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即使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得到有效、全面、及时的贯彻与落实,导致了当事人不理解、不认知,故而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四是司法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上述这些都集中表明,提升司法公信力迫在眉睫。

    三、实现“公信立院”的途径。

    针对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现状 ,我们认为,坚持“公信立院”,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在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和司法亲民、社会互动上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

    一是坚持阳光司法,增强社会对司法过程的公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司法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全面、充分、及时公开,在阳光下“暴晒”。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且认可了,这种正义才是一种实现了的正义,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公开促公正。要进一步提高当庭宣判率,逐步实现大多数案件能当庭宣判;对重大或有影响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到场旁听,根据案件的性质允许记者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要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一般的老百姓也能读懂判决书,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二是坚持公正司法,增强社会对司法结果的公信。公正裁判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核心要素。针对一些案件审判执行效率不高、裁判不公等问题,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从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的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公平正义,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少、上诉少、申请再审少、申诉少、涉诉信访少、强制执行少和服判息诉最大化。要加强审判效能建设,保持收结案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取得最大的司法成果。

    当事人认可的正义,才是实现了的正义。在现阶段涉诉信访难和执行难的背景下,扎实推进“调解年”活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要穷尽各种措施,建立覆盖各个审判领域和审判全过程的立体调解机制,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且要把法官个人、各业务部门的调解工作纳入对个人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及执行和解的衔接,实现“无缝对接”。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效果。要积极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室,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和乡村基层组织的优势,积极推进调解主体的多元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联动机制。要重视解决执行难、申诉再审和涉诉信访等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妥善解决信访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司法亲民,增强社会对司法方式的公信。要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要按照“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满意”的工作要求,着力从目标定位、内容重点等方面积极探索“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实现路径。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和完善法律进社区、下农村、到学校等法律宣传和巡回审判机制,结合实际推行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田间法庭等便民诉讼方式,并继续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法官联系群众工作制度,畅通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多渠道、大范围的互动沟通平台,更好地感知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等等。

    四是坚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社会对司法主体的公信。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亲民爱民的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使司法回应民众信任期待的核心内容。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干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价值观、道德观。司法廉洁是公信的底线。全市法院要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形成以“五个严禁”为核心,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为抓手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要重视和加强法院机关作风建设,落实好“首问负责”、“零差错”、“问责制”等岗位履职要求,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五是坚持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增强社会对法院形象的公信。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司法既不能脱离人民,司法也需要传媒和宣传。畅通院长接访、人民意见征集信箱、投诉举报、法院网站等民意表达渠道,构筑起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多渠道、大范围的互动沟通平台,及时感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与期待。强化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互动,大力加强正面宣传,弘扬司法公正的主旋律,宣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成效,宣扬先进集体、模范人物,推出精品案件,树立司法品牌,扩大法院工作和法制宣传的影响力、感召力,为弘扬司法公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是坚持建章立制,增强社会对长效机制的公信。坚持“公信立院”,确保司法公正,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要有长效机制。要着力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机制。建立健全以诉讼调解为中心的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上网公开制度。推行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规范证据制度,健全典型案例指导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法律释明制度。

    要着力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为民机制。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推行非工作日、非工作时段立案以及电话和网络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加强和改进法律释明工作,加强风险提示、诉讼指导和判前说理、判后答疑等。创新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把开庭审案、司法服务和法律宣传相结合。着力完善民意表达和社会互动机制,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

    要着力完善审判、队伍和行政管理机制。要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的方针,探索建立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为核心的审判管理体系,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业绩考评为核心的队伍管理体系,以效能目标考评为核心的司法政务管理体系,科学管理、精细运作、统筹协调,推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政务保障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司法公信的实现。  

责任编辑:袁磊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