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电子送达应用率,根据领导指示,针对集中送达平台电子送达功能进行优化完善,拟将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具体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已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
对于已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在法官在发起任务时,必须选择电子送达。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郑州和洛阳两个地市作为试点法院,试点法院的裁判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以下简称“三书”)均可通过电子送达,非试点法院除三书外,其余文书均可通过电子送达。
具体操作:法官发起任务,系统自动识别当事人已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发起电子送达任务。发送三书时,如果非试点法院,先在“是否试点法院”位置勾选“否”,选择其他送达;如果试点法院,默认电子送达。
流程图如下:
二、当事人未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
当事人未签署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未联系到当事人或无当事人联系方式等。
具体操作:法官发起任务,系统自动识别“是否有联系方式”,如果没有,选择其他送达;如果有联系方式,系统强制先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首次联系同意电子送达,则同第一种情形操作;如果当事人首次联系不同意电子送达,则通过其他方式发起第一次送达。第二次送达前,系统会再次提示电话联系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第二次同意电子送达,则后续采取电子送达;如果当事人第二次仍拒绝电子送达,则后续均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