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某学校学生,二人于2021年12月份因琐事产生纠纷后,李某未寻求老师、其他同学进行调解、劝和,而是在校外对郭某实施殴打,造成郭某头部、腿部出现不同程度损伤,郭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郭某于事发当日因伤住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2100元,因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杨集人民法庭受理该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张永立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郭某所受损伤亦不严重,且双方亦无宿怨,只是因发生口角争执所致,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在对案件进行研判后制定了调解方案,随即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双方进行了送达前的释法工作,承办法官指定了日期进行调解。调解当日,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耐心的沟通与释法工作,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最终放下成见,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即时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500元。
“与人民群众打交道要秉公心,有耐心,坚持用真心换真心,这样才能取得群众的认可,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才能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该案结案后,张永立法官耐心的对年轻干警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