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买房不过户,你的归属感呢?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09:39:45
我辛苦半辈子攒下钱买的房子怎么会被法院查封,原房主不协助我办理过户,我有法院的判决书,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案情简介】
法院在办理贾某申请执行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某小区房产一套。案外人杨某对该房产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法院查封、拍卖,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该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李某、陈某将涉案房产出卖给案外人杨某,后因李某、陈某拒不配合履行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该房产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201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将涉案房产已出卖于案外人杨某,并交付其使用至今,因李某、陈某的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涉案房产仍登记在李某、陈某名下,案外人杨某本身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中止涉案查封房产执行,支持案外人杨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一级法官 许书玮
执行案件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应当予以进行查封。案外人认为侵犯到其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维权。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登记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应当予以解除查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结语】
购置房产、车辆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应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大家擦亮眼睛,看清财产状况,该出手时再出手,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更不能做那些老赖们的帮凶,住着别人名下房产,开着别人名下的车子,你的归属感在哪?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