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贪小利购赃车 法不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6-09 08:10:09


    6月3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图便宜而购买他人被盗车辆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年3、4月份某日,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500元的低价购买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经查,该车系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唐某于2008年3月1日晚在郑州市金水区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42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