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李某支付申请人劳务费9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依照和解协议,按期支付劳务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依照有关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即“达成和解协议拒不履行”情形, 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办理】
恢复执行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腾讯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微信交易明细进行了查询,经查李某名下微信有多次大额转账记录并用于个人消费。基于案件调查事实,申请人以涉嫌拒执犯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拒执案件立案后,执行局配合刑庭审判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督促其家属劝导被执行人到案解决问题。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来到法院表示还款,并请求法院宽大处理。通过主动履行支付劳务费46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放弃剩余劳务费,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刑事自诉,该执行案件也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孟楼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付强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无视法律规定,仍进行大额转账和个人消费,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的设定,彰显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以及坚决打击拒执罪的决心,同时也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有效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示】
人无信不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法院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