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段惠敏 发布时间:2022-04-26 11:44:01
酒后不能开车,这个常识想必大家都知道。但你是否知道,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范县新区益民路与文化街交叉口北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80mg/ml,经抽血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21年的8月20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赵某、及黄某、岳某四人在一饭店吃饭,期间共喝了约二斤白酒,饭后,赵某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晚23时许行驶至范县新区中原路与怡苑交叉口处北100米处时,赵某因将要到达住处,将车交给王某驾驶。23时35分许,王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中原路与迎宾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已达成和解协议),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进行抽血并送至鉴定所进行鉴定,王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mg/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明知王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王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醉酒驾驶车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再次饮酒发生交通事故,且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0mg/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且经调查,对赵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段惠敏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者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罪驾的标准,相关人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四种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可构成本罪。
其次,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其中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范县人实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其车辆的;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获指使驾驶员驾车的。3.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者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义务,但不作为的。5.指令、强制型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化学品案情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官提示】
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极大隐患。许多人在明知驾驶人处在饮酒甚至是醉酒状态,仍坚持怂恿驾驶人酒驾,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肇事起到了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驾驶人饮酒后,同行人如果对驾驶人进行善意劝阻或者制止,则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更不能明知驾驶员要驾车出行,仍劝其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