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和书记员,在疫情形势如此严峻、公司经营存在多种困难的情况下,能如此为企业考虑,真正做到了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原告某公司、被告濮阳某住宅公司代理人,均通过电话多次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表示了感激之情。
在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系广东省惠州市一家公司,被告有四家公司,分别为濮阳当地两家、郑州一家、广东省惠州市一家,其中被告濮阳某住宅公司系出票人及付款人。涉案票据经过六次背书后,原告为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一纸诉状向部分背书人及付款人进行追索。承办法官向被告方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后,提前联系原告,询问其是否具备线上开庭审理的条件,与原告充分沟通后,法官考虑到出票人及付款人是确定的,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立即通过微信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和被告濮阳某住宅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为促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快速保障,经过了多次释理、调解,被告濮阳某住宅公司同意将票据金额分期支付原告公司,纠纷圆满解决。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的城市寂静下来,各项工作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濮阳县法院防控疫情“不松懈”,司法服务“不打烊”,通过视频庭审、在线调解等信息化手段,将线下诉讼活动全面转向线上,全力压降疫情对正常审判秩序的冲击,保障了当事人疫情期间各项诉讼权利,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着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