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深夜,濮阳县法院执行和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同是邻居的双方当事人解除了矛盾,表示今后将和睦相处。
2009年5月22日下午,受害人邢某元乘坐被执行人邢某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另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邢某元、邢某宽受伤,后邢某元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邢某元无责任,邢某宽与另一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邢丙宽否认自己是驾驶人,邢某元才是驾驶人,只自愿支付了邢某元妻子董某某10000元,便不在理睬此事了。无奈之下,邢某元之妻董某某向濮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由邢某宽承担邢振元医疗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62009.62元(扣除已付10000元)。判决之后,本是同村村民的两家便成了仇人,董某某一家人找邢某宽履行判决,邢丙宽为躲避此事,也不回家。
2009年12月7日董某某依法向濮阳县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此案后,濮阳县法院执行人员一方面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要求邢某宽主动履行,对被执行人邢某宽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邢某宽行踪。经过不懈努力,濮阳县法院执行人员虽然未查到被执行人邢某宽可执行财产,但是却在6月7日傍晚见到了邢某宽,执行人员对邢某宽做工作,让邢某宽认识到交通事故虽说是过失造成的,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侵害,通过换位思考,让邢某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及家庭所造成的伤害。经过不断努力,夜深时终于促使用双方得到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于次日一早履行完毕,使案件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