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本案合议庭由濮阳中院党组副书记井云亮担任审判长。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十余名工作人员参加案件庭审旁听。
经庭审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550ml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濮阳县区域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5344元,违法所得15974元。
本案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本案合议庭与参加旁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人员举行座谈会。他们表示,通过身临法庭,全程观摩案件审理,切身感受到整个庭审庄严有序,法官专业素养深厚,驾驭庭审能力娴熟,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有理有据,被告人认罪伏法,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同时,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活动,增强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本案审判长井云亮表示,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国家非常的重视,法院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我市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职能,通过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彰显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