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濮法说法】河南首例!向涉毒自洗钱犯罪亮剑

  发布时间:2022-06-14 09:13:11


   自己犯罪自己清洗犯罪吗?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纳入犯罪行为,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河南省首例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判决后当事人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被告人于某某在贩卖、制造毒品过程中,将所收部分款项多次转账至他人微信账户,其中两次转帐给前女友张某某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账给其前女友转移资金1.9万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许广慧,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切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本犯)的联系,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性质,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亦构成洗钱罪。
   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犯罪行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多次与公安、检察院、人行交流座谈,形成办案合力,共同向“自洗钱”犯罪行为亮剑。濮阳两级法院在今后侦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案件时,将加大同步侦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洗钱”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将本犯的上游犯罪与洗钱罪进行数罪并罚,与此前作为吸收犯处理所处刑罚相比,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更好的打击七类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宋洁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