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双方当事人原本因诉讼产生的紧张气氛不见了,握手言和。他们坦言是法院执行让他们认知了矛盾解决的最佳方式,不但解决了纠纷,还让其从心眼里服气。
万某与张某本是同村村民,万某的鱼塘与张某的承包地相邻。2005年夏天,一场大雨造成万某的鱼塘决堤,致万某鱼塘内连水带鱼冲入张某的承包地,淹没了张某的庄稼,张某为此将其地里的鱼全部卖掉。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张某返还万某鱼款3900元,万某补偿张某4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未履行,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都感觉到委屈,双方为此案多次上诉、申诉,矛盾极深。执行法官首先向当事人释明法院判决的过程,因为事实的不可复制性,法院掌握的事实与自然事实可能会有出入,但法院执法完全是出于公平正义,出于化解矛盾实现和谐。经过执行法官的引导,双方当事人似乎对法院执法表现出理解,继而把诱因转嫁到对方当事人身上,均认为对方是讹诈,不可理喻,执行法官追溯根源进行教育,在这场纠纷中,双方都是受害者,不是那个人刻意为之,切不可把祸因归责于对方,至于对方提出的要求,些许可能接受不了,但要学会宽容,你们又是邻居,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要想和谐生活,就要处好邻里关系,希望双方好好考虑一下。再说,你们因为这个纠纷一直诉讼下去,把关系丢了,也会耗费你们的经历和财力,那个短那个长,请双方当事人自己丈量一下。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表示以前自己都是要求对方如何行为,却忘却了自己该如何人行为,这么一点钱,让他们饱受折磨,互相白眼,好的邻居关系不见了,村民们对还有议论,再缠下去只会失去的更多。经过执行法官的开解,心里舒服多了,也豁然开朗了,我们愿意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促和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2000元结案。